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王建伟,男,51岁。 委托代理人李巧利,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王玉华,女,38岁。 被告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未来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锦旗。 委托代理人王广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松,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伟诉被告王玉华、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未来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建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9元,由原告王建伟负担。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