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初字第1804号 原告王卫东,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光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中,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民,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孟凡松,男。 被告孟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王德民、孟凡松、孟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东的委托代理人孙玉中(特别授权)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王卫东负担。 审判员 贾海宏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吴云峰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