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13号 原告王国栋,男,汉族,1930年2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石景美、纠彩红,均系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丹,女,汉族,31岁。 原告王国栋与被告王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栋于2014年9月9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栋撤回对被告王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国栋负担。 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