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600号 原告王国栋,男,193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纠彩虹,女,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石景美,男,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爽,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栋诉被告唐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栋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国栋负担。 审 判 长 仝明霞 人民陪审员 李先杰 人民陪审员 朱俊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