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247号 原告王冉,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刘兴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冉诉被告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冉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冉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文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