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潘昌军与王凤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172号 原告潘昌军,男,42岁。 委托代理人岳凌,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冰冰,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凤敬,男,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172号
原告潘昌军,男,42岁。
委托代理人岳凌,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冰冰,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凤敬,男,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昌军诉被告王凤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潘昌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昌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昌军负担。
审判员  杨绿水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高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