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692号 原告焦作永春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秀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班全福,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郑州远大彩钢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振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永春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远大彩钢板有限公司、河北省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永春塑胶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焦作永春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永春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元,由原告焦作永春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