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55号 原告焦学敏,男,1929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勇,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景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秋霞,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时桂英,女,1929年11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学敏诉被告焦秋霞、时桂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学敏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学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学敏负担。 审 判 长 吕璐璐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