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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学敏诉焦秋霞、时桂英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55号 原告焦学敏,男,1929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勇,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景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秋霞,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时桂英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55号
原告焦学敏,男,1929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勇,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景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秋霞,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时桂英,女,1929年11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学敏诉被告焦秋霞、时桂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学敏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学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学敏负担。
审 判 长  吕璐璐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