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00号 原告王亚博,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花寨村183号。 被告王利克,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骑岭乡王庄4组。 被告霍云峰,男,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汝州镇红门堂街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博诉被告王利克、霍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博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博负担。 审 判 长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 人民陪审员 郎胜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