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30号 原告王伯多峰,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中大中医肝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来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伯多峰诉被告郑州中大中医肝病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伯多峰于201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伯多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伯多峰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