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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健与贺艳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王保健,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贺艳苹,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健诉被告贺艳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健于2014年3月6日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王保健,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贺艳苹,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健诉被告贺艳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健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保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保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王保健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要忻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