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王保健,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贺艳苹,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健诉被告贺艳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健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保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保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王保健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