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51号 原告王保安,男,194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军,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安诉被告冯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安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保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保安负担。 审 判 长 康月婷 人民陪审员 刘爱琴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