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0号 原告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海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宏军,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车建党,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轶霞,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调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原告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