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420号 原告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淑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钢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现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席遂安,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 第三人河南省恒鑫源彩钢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辽源,总经理。 原告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席遂安、第三人河南省恒鑫源彩钢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国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