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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席遂安、第三人河南省恒鑫源彩钢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420号 原告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淑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钢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现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席遂安,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 第三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420号
原告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淑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钢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现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席遂安,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
第三人河南省恒鑫源彩钢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辽源,总经理。
原告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席遂安、第三人河南省恒鑫源彩钢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国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