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436号 原告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淑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现通,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秀荣,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秀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3元,减半收取1337元,由原告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