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初字第2163号 原告河南金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GUHHALIM。 委托代理人张晓静,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张瑞云,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洹波,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洹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南金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