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684号 原告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旭,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献海,该公司监事会主席。 被告梁保松,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 人民陪审员 顾志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