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80号 原告河南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章俊。 委托代理人杨友信,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玉果,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宏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河南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仝明霞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李先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