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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摩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宋继秀、第三人郑州世纪公园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421号 原告河南摩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69号61号楼3单元12层204号。 法定代表人廖义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421号
原告河南摩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69号61号楼3单元12层204号。
法定代表人廖义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胜男,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继秀,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吕小标,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世纪公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石化路2号。
法定代表人廖义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磊,男,该公司职工,住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169号附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摩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继秀、第三人郑州世纪公园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摩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摩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摩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南摩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新平
审 判 员  时满良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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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