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924号 原告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团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海明,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红亮,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海明、王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