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907号 原告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瑾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景城,男,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景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绿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