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01797号 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卫华,女,汉族,1977年12月11日生。 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卫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卫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