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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少英、马纪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36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培祥,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刘少英,女,成年。 委托代理人李文生,男,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36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培祥,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刘少英,女,成年。
委托代理人李文生,男,河南中鑫珠宝有限公司物业部经理。
被告马纪东,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文生,男,河南中鑫珠宝有限公司物业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少英、马纪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少英、马纪东的撤诉申请,被告刘少英自愿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及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少英、马纪东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刘少英撤回对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58元,由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少英负担。
审 判 长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牛安琪
人民陪审员  张 政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