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36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培祥,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刘少英,女,成年。 委托代理人李文生,男,河南中鑫珠宝有限公司物业部经理。 被告马纪东,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文生,男,河南中鑫珠宝有限公司物业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少英、马纪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少英、马纪东的撤诉申请,被告刘少英自愿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及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少英、马纪东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刘少英撤回对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58元,由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少英负担。 审 判 长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牛安琪 人民陪审员 张 政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