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512号 原告刘永军,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传奇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铁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刘永军诉被告河南省传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军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刘永军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