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407号 原告河南云鹤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镇平。 委托代理人胡萍萍,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磊,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常,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中威,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裴,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云鹤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时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云鹤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云鹤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南云鹤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仝明霞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