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20号 原告汕头市天翊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晚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洪江,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安州,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天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汕头市天翊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天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9元,由原告汕头市天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