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20号 原告武建明,男,1958年2月8日出生。 被告陈亚丽,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 被告刘军红,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明诉被告陈亚丽、刘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明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建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武建明负担。 审判员 吕璐璐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