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051号 原告桑炳杰,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明玉,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凯亮,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川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锋。 委托代理人姚新萍,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珠,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炳杰诉被告河南万川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桑炳杰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炳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桑炳杰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