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481号 原告林瑞德,男,51岁。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郎彦宾,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河南泰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有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瑞德诉被告河南泰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瑞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瑞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原告林瑞德负担。 审判员 杨绿水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