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422号 原告杨睿,女,1982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胜男,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继秀,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吕小标,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世纪公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石化路2号。 法定代表人廖义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磊,男,该公司职工,住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169号附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睿与被告宋继秀、第三人郑州世纪公园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睿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睿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睿负担。 审 判 长 马新平 审 判 员 时满良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蕊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