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416号 原告杨毅,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霍一涛,男,1978年12月23日,汉族。 被告郑州品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代表人王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玲,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毅与被告霍一涛、郑州品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毅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仁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