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168号 原告李清靖,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济明,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张坤,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济明,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齐国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雅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方林,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靖、张坤诉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靖于2014年8月21日、张坤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清靖、张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清靖、张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7元,减半收取5404元,由原告李清靖、张坤负担。 审 判 长 罗国昌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