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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靖、张坤诉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168号 原告李清靖,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济明,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张坤,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济明,河南省腾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168号
原告李清靖,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济明,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张坤,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济明,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齐国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雅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方林,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靖、张坤诉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靖于2014年8月21日、张坤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清靖、张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清靖、张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7元,减半收取5404元,由原告李清靖、张坤负担。
审 判 长  罗国昌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