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994号 原告李平均,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梦华,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雪敏,女,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均诉被告孙梦华、吴雪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均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平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李平均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