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140号 原告李志超,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玉权,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环宇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超诉被告郑州环宇家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超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志超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