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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巧芳与侯桂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254号 原告李巧芳,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耀军(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侯桂兰,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芳诉被告侯桂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254号
原告李巧芳,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耀军(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侯桂兰,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芳诉被告侯桂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巧芳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巧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巧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巧芳负担。
代理审判长  赵翌闻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仁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