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李庆伟,女,1955年6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金龙,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杜鸿建,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伟诉被告杜鸿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伟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庆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50元,减半收取10075元,由原告李庆伟负担。 审判员 吕璐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