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22号 原告张振,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成刚,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雷,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瑞萍,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诉被告王雷、孙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振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