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110号 原告张文林,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龙昌,男,成年,汉族。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小李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 负责人张雨: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林诉被告张龙昌、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小李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林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由原告张文林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