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092号 原告张建吉(曾用名张建机),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圣龙,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秀萍,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吉与被告陈秀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吉于201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建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建吉负担。 审判员 马新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蕊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