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496号 原告张强,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左国贞,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雁,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 被告闫洪军,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韩欣,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周雁、闫洪军、韩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强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霞 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