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555号 原告张振,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成刚,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瑞杰,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梁慧超,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诉被告梁瑞杰、梁慧超提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的委托代理人王成刚(特别授权)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负担。 审判员 贾海宏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云峰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