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079号 原告张宁远,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威远,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宁远诉被告张威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宁远于201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宁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宁远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王玉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猛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