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18号 原告张少辉,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付营,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占立,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 被告李小甫,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薄云照,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冠玉,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少辉诉被告李小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辉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小甫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少辉撤回对被告李小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张少辉负担。 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