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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辉与被告李小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18号 原告张少辉,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付营,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占立,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 被告李小甫,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18号
原告张少辉,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付营,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占立,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
被告李小甫,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薄云照,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冠玉,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少辉诉被告李小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辉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小甫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少辉撤回对被告李小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张少辉负担。
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