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66号 原告张国强,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占枝,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桑永举,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新乡市远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任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诉被告桑永举、新乡市远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国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