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453号 原告张国忠,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运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东路8号楼10号楼13号。 法定代表人尹文辉。 被告尹文中,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姚香粉,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忠诉被告河南省运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尹文中、姚香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忠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国忠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张国忠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