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59号 原告张银,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李朋,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诉被告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银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审 判 员 杨松华 人民陪审员 顾志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