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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与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59号 原告张银,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李朋,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诉被告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59号
原告张银,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李朋,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诉被告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银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审 判 员  杨松华
人民陪审员  顾志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要忻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