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86号 原告宋小丹,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彦红,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国立,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雪恩,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丹诉被告董国立、被告宋雪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小丹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小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小丹负担。 审 判 长 杨松华 人民陪审员 尚红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