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77号 原告孙洪雷,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卓华锋,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岳秀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铭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从善,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志海,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雷诉被告河南中岳秀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洪雷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洪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洪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42元,减半收取6971元,由原告孙洪雷负担。 审 判 长 赵翌闻 人民陪审员 王秀亭 人民陪审员 乔爱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