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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力、李秋霞、孙海南诉被告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86号 原告孙德力,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 原告李秋霞,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 原告孙海南,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殷文超,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86号
原告孙德力,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
原告李秋霞,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
原告孙海南,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殷文超,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晓波,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德力、李秋霞、孙海南诉被告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力、李秋霞、孙海南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德力、李秋霞、孙海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5元,由原告孙德力、李秋霞、孙海南负担。
审 判 长  张延恒
人民陪审员  徐家贵
人民陪审员  顾 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国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