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86号 原告孙德力,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 原告李秋霞,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 原告孙海南,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殷文超,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晓波,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德力、李秋霞、孙海南诉被告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力、李秋霞、孙海南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德力、李秋霞、孙海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5元,由原告孙德力、李秋霞、孙海南负担。 审 判 长 张延恒 人民陪审员 徐家贵 人民陪审员 顾 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国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