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李赞,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忠亮,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安,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河南。 委托代理人杨世国,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青看诉被告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青看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青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青看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